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该条例。该条例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以性能指标为标准,将其系统性地划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类。 具体的分类界定标准,核心依赖于空机重量与起飞重量这两项关键性能指标: 1.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3.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5.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此处的“空机重量”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不携带任务载荷(如摄像头、喷洒设备等)时的重量,而“起飞重量”则包含了任务载荷和燃料(或电池)的重量。准确测量并认定所属类别,是履行后续所有法律义务的基础。 同时不同类别在适航许可、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运营资质等方面适用差异化监管要求——微型、轻型无需适航许可和操控员执照;小型无需适航许可但需操控员执照;中型、大型需取得适航许可和操控员执照。企业在产品选型和业务规划时,应首先确定航空器类别,以此为基础搭建合规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