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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飞”?“黑飞”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来源: 南京CAAC 发布日期: 2026-08-10 访问次数:
 

  “黑飞”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而是在实务中对一系列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无人机”)管理规定的飞行行为的统称。其核心法律特征在于飞行活动脱离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框架,构成了对空域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潜在或现实威胁。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黑飞”行为主要涵盖以下两类情形:

  一、“黑飞”行为的法律界定

  “黑飞”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定登记、审批或监管义务而实施的飞行行为。此类行为脱离国家空域监管体系,具有违法性和潜在危害性。

  1.未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即实施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该登记是无人机获得合法身份、纳入国家统一监管数据库的前提。任何未完成此项登记而实施的飞行,其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属于典型的“黑”状态飞行。

  2.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未按批准计划飞行。空域是国家重要资源,其使用必须遵循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这又具体表现为两种形态:

  (1)擅自进入管制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除按照国家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不得飞入禁区;除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不得飞入限制区。前款规定的禁区和限制区,依照国家规定划定。”对于无人机而言,虽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等无需申请的情形,但一旦超出这些法定豁免范围,进入管制空域、临时管制区域或禁飞区域,就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未经批准的进入即构成“黑飞”。

  (2)“批而不符”的飞行:即虽然提出了申请,但实际飞行活动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如时间、航线、高度等)执行,或未及时报告、漏报飞行动态。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此类行为同样属于违法飞行,将面临法律责任。

  二、“黑飞”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黑飞”的法律责任体系是立体且严厉的,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面临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阶梯式制裁。

  (一)行政处罚

  这是应对“黑飞”最常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执法主体可能涉及民航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

  1.针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等空域违规行为:《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 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该条规定涵盖了无人机“黑飞”在空域管理方面的核心违法情形,处罚措施包括财产罚(罚款)、行为罚(停飞)和资格罚(吊销证照),力度显著。

  2.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无人机“黑飞”若发生在机场、重大活动场所等区域,极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该法条为公安机关处置“黑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和人身自由罚(拘留)。

  3.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规定:例如,《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违反该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重申了“黑飞”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的严重性。

  (二)刑事处罚

  当“黑飞”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时,将逾越行政违法的边界,构成犯罪,比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对企业与个人的核心合规建议

  鉴于“黑飞”法律风险的严重性与多样性,从事无人机相关活动的企业与个人必须将合规置于运营的首要位置。

  1.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在无人机首次飞行前,必须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及民航主管部门的具体办法,完成所有者实名登记。未完成登记的,不得实施任何飞行活动,否则即构成‘黑飞’。

  2.建立飞行前双重核查机制:

  (1)空域状态核查:每次飞行前,必须通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查询飞行区域空域性质,确认是否属于适飞空域。对于管制空域、临时管制区域或禁飞区,必须依法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书面或电子批复后方可飞行。

  (2)飞行资质与计划核查: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飞行活动性质符合无需申请的情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或已依法取得批准。飞行中必须严格遵守批准的计划。

  3.关注特殊区域与动态管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性法规关于禁飞区、限飞区的规定。比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等地方性法规设定的临时管制区域、重点目标上空,未经批准不得飞行。此类区域可能因公共安全需要临时调整,应持续关注官方发布的动态管制信息。

  4.树立刑事责任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黑飞”绝非简单的违规罚款问题,一旦引发重大安全事故,个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企业可能陷入生存危机。必须从决策层到执行层,全员树立牢固的空域安全与法律红线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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